近視雷射致圓錐角膜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醫字第31號
裁判日期

201209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給付40萬2,709元)。
二審:患者敗訴(原判決關於命醫師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審:醫師敗訴(廢棄原高院判決駁回醫師給付。)
更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再給付31萬10元加上一審已判賠40萬2,709元,尚未確定)。(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慰撫金包括在內】)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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