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視雷射致圓錐角膜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70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更一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A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上訴人B即B眼科診所應再給付上訴人A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壹拾元(即附表一編號2、3之B欄金額),及分別自附表一編號2、3-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B即B眼科診所之上訴及上訴人A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B即B眼科診所應給付A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本息之利息起算日部,應由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更正如附表一編號3-1至3-6之利息起算日欄所示。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A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B即B眼科診所負擔。

事實

A 至甲診所就診,由B 醫師就其雙眼施行屈光雷射手術LASIK,A 手術後右眼角膜厚度為373 微米,左眼角膜厚度為401 微米,低於手術後角膜安全厚度。A 向甲診所申請病歷,甲診所表示已銷毀,原告主張其於1999 年12 月24 日至甲診所進行系爭手術,惟因B 術前未善盡檢查之注意義務,且未預留空間,造成矯正過度,將角膜基質厚度削減過薄,致A 產生圓錐角膜。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給付40萬2,709元)。
二審:患者敗訴(原判決關於命醫師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審:醫師敗訴(廢棄原高院判決駁回醫師給付。)
更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再給付31萬10元加上一審已判賠40萬2,709元,尚未確定)。(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慰撫金包括在內】)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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