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杜怡靜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發表日期:2019/7/15(一)
講座名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前應先請求修補?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前應先請求修補?(試聽)-發言人:杜怡靜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