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談人:蔡朝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
發表日期:2019/12/5(四)
講座名稱: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
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試聽)-發言人:邱羽凡助理教授
勞動事件法第34條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上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試聽)-發言人:邱羽凡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