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發表日期:2019/12/5(四)
講座名稱:勞動事件法第34條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上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
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與談人:蔡朝安律師
勞動事件法第34條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上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與談人:蔡朝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