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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2/22

強制罪中之「強暴」概念

本篇文章聚焦在強制罪中強暴之概念應如何解釋。首先以日常生活之鄰居間糾紛為案例,作為思考切入點,並分別探究日本法上對強暴概念之區分,乃依據各罪之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個別認定;德國法部分,將強暴區分為「直接強暴」以及「間接強暴」,並帶入文章中之案例輔以數個我國實務見解涵攝本案,將「強暴」概念進行全面剖析,立論精彩且旁徵博引,值得讀者參考。

強制罪中之「強暴」概念內涵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行為方式,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除強制罪外,刑法上各罪常見以「強暴」作為行為手段,但其內涵是否相同?而強制罪中之強制概念,又應如何理解?學說上存有爭議。

學界有援引日本法上之概念,將強暴分為「最廣義」、「廣義」、「狹義」及「最狹義」四種型態,依據各罪之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個別認定該罪中之強制概念是屬於何種型態 。以日本刑法第223條的「強制罪」為對比,學說上較多數採取「廣義」之強暴(暴行)概念,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對人施以有形力,也不問是對人的身體或物體為之,因此,透過光線、熱度、氣味或是聲音等,亦可作為強暴之內容。此外,有見解認為強制罪中的強暴必須與脅迫一般,使得相對人因而心生恐懼,但亦有反對意見,認為將難以區分兩者之界線。

強暴概念-德國法與我國法

學界亦有援引德國法上之概念,認為強暴係指物理力的行使,不論是直接對相對人之身體施以物理力,如以手強拉或阻擋相對人,或是透過物來行使物理力,如開槍射擊被害人的腿,只要能對相對人產生身體強制作用,壓制其已存在或可能出現之反抗能力,均屬於強暴。而學說上又將強暴區分為「直接(絕對)強暴」以及「間接(相對強暴)」 ,所謂「直接強暴」,係指壓制相對人之身體或意思活動,使其無法依其意思而為行動;而所謂「間接強暴」,係指對於相對人的身體加以影響,使得相對人因為感受到利益受有侵害之危險,在心理壓力下為選擇,進而實現行為人之目的。如行為人毆打被害人,要求其不得外出;或是行為人開車迫近鄰車,使鄰車放慢速度或停靠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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