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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3/08

國民法官制度之合憲性

立法院於2020年7月22日通過《國民法官法》,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2日公布。而我國憲法上有關司法權之規定,主要規定在憲法第77條至第82條,憲法「第七章 司法」之相關條文。當中,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李仁淼老師此際拋出問題意識-「國民法官」參與司法審判是否違反憲法第80條之規定?老師援引國民法官法主要參考對象,即日本之裁判員制度,分論日本學說即司法實務之見解;在論述國民法官法與我國憲法之關聯,然而國民法官法尚未實行,正式上路後仍有待各界觀察,本文即提供一思考路徑供讀者參考。

日本裁判員制度之合憲性

以作為司法制度改革之一環,日本於2004年公布《有關裁判員參加刑事裁判之法律》(下稱裁《判員法》),並於2009年5月開始施行。日本《裁判員法》在制定時,憲法上的主要論點有:①裁判員和法官具相同權限參加評議,可能會侵害日本憲法76條3項所保障的法官職權之獨立、②可能侵害日本憲法32條以及37條所保障的,賦予被告接受被認為是身分受到保障、職權獨立之職業法官的公正審判之權利。③課予國民成為可能作出死刑判決之裁判員的義務,有可能違反日本憲法18條後半段所禁止的「違反本人意志之辛苦的勞動」,或是亦有可能侵害到反對死刑制度者之思想信仰自由,或是在宗教教義上禁止對人進行審判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上國民法官制度分析

首先,就國民司法參加之面向而言,憲法第8條第1項雖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不過,並未明確規定,刑事裁判須全部由職業法官組成之法庭進行審判。」其次,有關法院之組織,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並未排除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機會。有關此點,《國民法官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指出: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且依本法第2條,國民法官法庭,乃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最後,和法官獨立審判有關之部分,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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