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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3/21
電梯大廠私有化與下市

背 景

我國電梯大廠A公司於2021年9月27日發布重大訊息,宣布董事會基於調整公司體質及長遠的全球佈局規劃,故決議通過與非公開發行之B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並將舉行股東臨時會投票表決此議案。考量股東可能參與現金股份轉換案的意願,B公司將以每股現金新臺幣65.1元為對價,進行本次股份轉換案。A公司於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在出席股數約82.35%、贊成占比達97.63%之情形下,表決通過此一議案,後續A公司將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申請股票終止上市,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焦點檢視

一、股份轉換vs.股份交換

所謂「股份轉換」,係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相較於此,所謂「股份交換」,係指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公司法第156條之3)。
由此可知,兩者之差異處在於公司是否讓與「全部」之股份(經濟部107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10702426510號函)、他公司所得支付之對價是否「不限於股份」,此外,基於兩者對於公司之影響程度不同,故決議門檻上股份轉換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而股份交換僅須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股份轉換程序

就本案而言,A公司進行的股份轉換構成「收購」,屬於取得他公司之股份,並以現金作為對價之行為(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故A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企業併購法第6條第1項)。
A公司於11月16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應經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同意,始得通過私有化的股份轉換決議(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3項)。蓋104年企業併購法修法時,考量上市(櫃)公司因決議合併而致下市(櫃)對股東權益影響甚大,爰參酌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股東決議相關規範、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司決議下市(櫃)門檻,提高上市(櫃)公司與存續之非上市(櫃)公司合併案之股東同意門檻。
然而,B公司或其代表人在A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會上,皆無須進行利益迴避(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7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6項)。蓋104年企業併購法修法時,鑒於併購實務常見公司持有其他參與併購公司之一定數量以上的股份、取得董事席次,再進一步藉由所持有之股份及董事席次,推動目標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併購之提案;如認為收購公司就該等提案有利害衝突而不得在目標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可能會阻礙併購交易之進行,爰增訂公司依本條進行收購時,得行使表決權。
此外,若B公司支付對價之現金未超過該公司淨值2%,且A公司無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虞、B公司亦無變更章程之必要,得作成轉換契約,經B公司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6項)。

三、申請終止上市、停止公開發行之程序

於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法第145條第1項)。本案因涉及併購,故不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A公司通過股份轉換之決議而消滅後,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30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證交所申請,經證交所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2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3條之7第1項)。
最後,A公司得依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法第156條之2第1項後段)




法領域: 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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