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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7/04
自用大麻且情節輕微者──釋字第790號解釋後之修法現況

背 景

大法官於2020年做出釋字第790號解釋,該號解釋針對原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審查,最後認為該條規定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刑度規定,與憲法上之罪刑相當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不符,認定違憲。而兩年後,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之刑度,由5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值得留意。

焦點檢視

一、釋字第790號解釋與本次修法之再檢視

在本號解釋中,除了指出原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刑度規定,與憲法上之罪刑相當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不符,而認定違憲,亦於最後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雖然沒有適用於上述規定,然而與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針對刑度規定,大法官提及,條文中所指稱之「栽種大麻」具體情形不一,可能包含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雖然基於預防犯罪,得設定較高法定刑,然而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院將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之危害程度,縱然適用刑法中相關規定而酌減其刑,最後仍可能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因而認定違憲。
而針對減輕其刑規定不適用的情形,大法官則指出此刑事政策之考量,原則上為立法形成之自由,而在系爭條文之情形,因為案件類型之特殊性,當事人之自白往往不具有偵查犯罪上特別重要之價值,因而立法者所採取之差別待遇並無不合理之處,並無違憲。
相應於本號解釋之宣告意旨,近期立法院則進行修法,指出「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調降其法定刑之刑度,以符合解釋意旨。

二、釋字第790號解釋其後修法內容之評析

毒品問題一直以來是實務與學說上之重大挑戰,本號解釋在適用罪刑相當原則等刑事法上重要概念,自有其一定價值,惟其終究只處理了整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一條規定,而相應於本號解釋之修法亦僅針對該條內容進行處理。
然而,若跳脫本號解釋與本次修法,應當要加以思考的是整體刑事政策上針對毒品犯罪之規定,本號解釋可以說指出了兩個重要內涵,其一為針對毒品犯罪的重刑化迷思,其二則為對於毒品犯罪之想像扁平。
前者已是老生常談,亦即針對所謂的毒品犯罪,一概的透過重刑化試圖抑制,早已多經批評而被指為無效。更重要的是後者,也就是對於毒品犯罪之想像,在毒品的相關規制裡,樣態多元而刑度又相差甚遠,究竟是販賣又或是自用,往往最後造成了天壤之別的結果,然而但凡法律之適用就涉及解釋之可能,尤其是在施用毒品的人口之間,可能基於不同之施用習慣或甚至發展了不同的次文化,都有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譬如何謂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都可能為這些原因而最終產出不同的結果,本號解釋指出了在總體立法規制上應該考量的樣態上的多元可能,然而或許更應當加以注意的是在個案的解釋適用時,亦有參酌留意施用毒品之人彼此間習慣與文化的必要。




法領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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