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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7/11
進口乾干貝聯合漲價──淺談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

背 景

過年期間必買年貨之一的乾干貝,於今年過年期間價格通通起漲。經公平會調查,發現2個販賣乾干貝的集團的進貨成本不同,卻一致性調漲價格,公平會也查到該2集團有透過通訊軟體溝通市場資訊及其他與價格相關的敏感資訊,進而達成調價之相互提示與意見交換,故認為屬聯合行為,處以500萬元罰鍰。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漲價對於消費者而言並不稀奇,畢竟一家漲價就去另一家店家採購即可,但如果販賣相同商品的店家一起宣布漲價,那消費者就只能接受該項商品漲價過後的價格,此時,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公平交易法就有可能介入,因為當具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事業,聯合起來決定價格、數量或其他事業活動,不但影響消費者權益,同時也可能減損淘汰、激勵及制衡功能等競爭機制,故公平交易法第14條以下有「聯合行為」的規定。

二、何謂聯合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下同)第14條第1項規定,聯合行為之成立,以提供相同價值、具有高度替代可能性並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為主體,各事業間並非垂直的上下游關係;且各事業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進行合意,又所謂「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第14條第2項)。而合意的內容,必須是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並且這樣的合意必須具有「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效果。

三、聯合行為合意之推定

礙於實務上欲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並不容易,難以獲得直接證據證明各事業有合意行為,為減輕主管機關舉證之負擔,定有第14條第3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換言之,縱使主管機關並未查獲契約、協議或任何意思聯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各事業是否有聯合行為合意。

四、例外許可聯合行為之情形

公平交易法原則上禁止聯合行為,但在特定情形下,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即可從事聯合行為(第15條第1項),例如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又例如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再例如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又主管機關對於聯合行為的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第16條第1項),並應主動公開(第18條),亦可於特定情況下廢止、變更許可(第17條),需一併注意。

五、結論

綜上所述,因為乾干貝價格同時漲價,經公平會審酌相關事證,認為2集團是透過通訊軟體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並輔以進貨成本不同卻一致性調漲價格之因素,認定該2集團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聯合行為,並科以罰鍰。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至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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