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9/08
股份借名登記(人頭戶)


【摘要】
甲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陸續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予9名買家,共計販售34次,總共售出278個毒品咖啡包。經起訴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成立34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判處3年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甲上訴二審時,對於成立之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明示其上訴範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其上訴要旨主張: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維持自白認罪之答辯,犯後態度良好,且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且被告僅有交通過失傷害之前科,無故意犯罪之刑事紀錄,此次係因前做工程遭人倒錢,又需撫養子女,經濟壓力過大始會販賣毒品,並非單純貪求利益等理由,認為應有刑法59條情堪憫恕等特殊減刑規定適用。
上訴要旨並特別指出:「依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定應執行刑罪數與刑度統計表,顯示司法個案被告犯行次數達30至40次時,所量處的法定刑多數亦僅介於4年6月至7年9月不等。然原審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達8年,比一般司法實務行情為高,顯非適法,所定應執行刑不符合罪責原則,定應執行刑罪數對於被告顯然過重。本案被告雖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從最後被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之結果來看,被告受減刑之效果並不明顯,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因此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判決以「基於量刑之個別化原則,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乃為統計數字,僅具參考價值,並無實際拘束效力,亦難僅以逸脫行情即認不符合罪責原則」等理由駁回被告上訴。被告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以「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說明如何認第一審之量刑係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一切情狀而為,並無不合,且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乃為統計數字,僅具參考價值,並無實際拘束效力,第一審之量刑亦難認有何逸脫或超出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之實務量刑行情。因認第一審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執此指摘第一審量刑不當,並無可採之旨。」等理由駁回上訴,本案確定。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由於本案被告僅針對量刑上訴,且以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所提供的量刑資訊為上訴理由之一,則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上開資訊,即為本案主要爭點。本文以下回顧我國量刑判決對於此問題曾有的立場,並予以簡要評析。

貳、解析
關於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對於量刑的實際作用為何,技術層面和法律層面各有需要注意之點。
一、技術層面
技術上而言,司法院目前共推出兩代的量刑資訊系統。第一代為2011年起,為了回應「白玫瑰運動」所批評的量刑欠缺公平性、透明性而逐步建置,使用的是法律數據分析方法。依據司法院說明,第一代量刑資訊系統是「結合刑事法官、統計、資訊專業及編碼人員,從各類犯罪之法院判決書中,蒐集判決書上記載之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審酌事由」而建置。自2011年7月起,陸續啟用了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案件、幫助詐欺罪、毒品相關犯罪、竊盜罪、搶奪罪暨強盜罪、殺人罪、普通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等量刑資訊系統。
第二代量刑資訊系統,則隨著法律科技的進步與人工智慧技術的普及,司法院於2020年至2021年間,基於機器學習的人工智慧方法,開發了「AI輔助量刑資訊系統」(或稱「量刑智慧分析系統」)並於2023年啟用。司法院指出:...(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