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分類】
公司法
【函令字號】
經濟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經濟部84年6月22日商211381號
【函令內容】
一、經濟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下稱「經濟部79年214784號函」)
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參照)。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唯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本部58年6月4日商19172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份不再援用。
二、經濟部84年6月22日商211381號(下稱「經濟部84年211381號函」)
(一) 按本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究其意旨,除基於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300條規定外,且本於法律安定性之原則,應依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
(二) 復按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是以,若董事會未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則顯屬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章程,即有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 又投資人於投資時均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所定盈餘分派方法作為衡量投資之標準,是以,若允准公司依不同之章程分派盈餘,將影響眾多投資人之判斷,頗滋紛擾。
(四) 貴公司擬分別編造兩套盈餘分派案,併送股東常會討論承認,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函令重要性】
股份有限公司若於同一年度中欲變更公司章程中之盈餘分派方法,並依變更後之章程分派盈餘者,必須分別召開兩次股東會,由前次股東會通過變更章程中盈餘分派方法之議案後,再由董事會依變更後之章程編製盈餘分派議案,並再召集第二次股東會承認依該變更後章程編製之盈餘分派議案。
【函令析要】
一、董事會必須依照已生效之章程編造盈餘分派議案
根據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同法第184條第1項則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依經濟部79年214784號函之意旨,董事會依據已生效之章程規定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者,無須以該章程經登記為要件,董事會於踐行公司法第228、229、230條有關表冊備置並提出於股東會承認等規定後,該盈餘分派決議即屬有效。惟經濟部認為,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通過變更章程議案,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則與前述情形不符。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於同一次股東會上通過變更章程及依變更後之章程分派盈餘之法律效力,實務上我國高等法院有一則判決認為:縱使於股東常會上變更通過章程之盈餘分派規定且該規定於修訂後即生效,惟該變更章程議案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僅能向後發生效力;再者,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於股東常會召開前,即應編製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議案送交監察人查核,在公司章程尚未變更時,董事會自應依當時有效之章程編製,尚無從依變更後之章程編製表冊,監察人亦應依當時有效之章程查核董事會編製之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議案,而無從依變更後之章程為查核。因此,若在同一次股東會上通過變更公司章程關於盈餘分派之規定以及盈餘分派案之情形,該變更後之章程規定僅可適用於其後年度之盈餘分派,不能溯及適用於已經終了之年度。就該次股東會通過依當次會議變更後之章程所為之盈餘分派案,高等法院最後認定其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之規定,並判決該決議無效......(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7期:保險相關法律及稅務爭議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