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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公司法令有關同一母公司集團內組織重整,將100%持有之3家子公司合併,得否排除設置特別委員會疑義?

有關同一母公司集團內組織重整,將100%持有之3家子公司合併,得否排除設置特別委員會疑義?

文章發表: 2023/12/26

吳怡箴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函令分類】

企業併購法

【函令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8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48386號函

【函令內容】

同一母公司集團內組織重整,將100%持有之3家子公司合併,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

【主管機關說明】

考量設置併購特別委員會目的主係就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又同一母公司集團內組織重整,將100%持有之3家子公司合併,因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應無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

【函令析要】

一、 併購特別委員會制度

依現行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第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進行併購時,除依法已設有審計委員會外,應另外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該條詳細規定為:「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Ⅱ.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Ⅲ.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Ⅳ.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與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本於此條規定之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1月4日制訂「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下稱特別委員會設置辦法)。

企併法第6條之特別委員會制度係於2015年7月8日修正時引入我國法制,並於2016年1月8日施行。企併法第6條修正前之條文原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2015年企併法修正時,為了使股東在進行併購決議時獲得充足之資訊與相關評估建議,參考美國、香港立法例而引入特別委員會制度;立法者對於特別委員會之功能定位則是「就本次併購交易之整體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提報於董事會及股東會」。該條之詳細修正理由如下:

「修正第1項,情形如下:(一)按公司併購行為涉及公司之法人格消滅、經營權變動、組織重大改變及重要資產交易,影響股東權益甚鉅,而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由於人數眾多,影響層面更廣,為使股東在進行併購決議時獲得充足之資訊與相關評估建議,爰參考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Weinberger v. UOP (Del.1983)、Kahn v. Lynch Communication System, Inc. (Del.1994) 等案例法之精神、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第2.1條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規定,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組成特別委員會,以經營者之經驗與角度,為股東就本次併購交易之整體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提報於董事會及股東會。(二)本法此次修正,增訂多種簡式併購之類型,包括非對稱式合併(第18條第7項)、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第18條)、非對稱式股份轉換(第29條第6項)、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第30條)、非對稱式分割(第36條)及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第37條)等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簡式併購類型,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審議結果於上述情形,得不提報股東會。」

二、 特別委員會之設置與組成

如上所述,倘併購交易當事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其於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時,應設置特別委員會或由審計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公司於董事會決議相關併購案前即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並進行相關之審議工作。另特別委員會係為因應併購案而設置,與董事會之任期尚無關聯。

依特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無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未符合第2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至於特別委員會成員之資格,依特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有以下要件:(一)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之機宜資格與消極資格;(二)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不得與公司間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或業務往來等);以及(三)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1期: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遺產課稅之實務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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