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跨界CPA從兩個會計法看公私部門會計人的權責(下)

從兩個會計法看公私部門會計人的權責(下)

文章發表: 2021/06/17

編輯部

參、董事會任免vs主計一條鞭

民選首長由民眾透過選票賦予職權,當然也從民眾投下罷免票來解職。同樣的道理,在每年決算報表蓋章負責者我們稱他為主辦會計(實務上常是由財務經理擔任),主辦會計下面的小會計們則是經辦會計。那像主辦會計這麼重要職位者如何決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商會法第五條,所謂董事會普通決議),因此主辦會計的委任、解任及報酬來自於章程與董事會賦予,所以我們再細看,當違反相關法規時,上至董事會,下至經辦會計,都會是所謂「一條龍」式的罰則:代表商業負責人(董事長)、經理人(總經理或是CEO)、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都別想跑。會有如此連坐式的罰則,在於會計的交易紀錄為財報一切的源頭,而對於上市櫃公司需要將股東會通過的財報公告於社會大眾,財報的不實表達將會影響投資人做出錯誤判斷,之後就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損失 ─ 我國的博達案,美國的安隆與雷曼兄弟銀行,每個重大的資本市場失敗都是動則數十億以上的財會課。因此才會賦予如此的重責與主辦會計。

每一個主計人員的考核與人事調動權,直屬中央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主計才能無畏機關首長,做到真正的獨立性與專業判斷。例如某機關首長想再發放更多獎金於特定的某人,但主辦會計認為這項措施不是法定預算裡的內容,也於法無據,此時主計人員可以說「不」!若機關首長堅持一意孤行,那主辦會計只要於簽文上留下反對的書面意見,以示免責的證明,爾後政風與檢調偵查時將不會有主計的違法責任(會計法第2、99、102條)。

肆、制度擋不住的人和

(一)各色董事

每次聊天其實都滿心疼在產業界的同學,即使專業到位,仍很難完全左右總經理級與董事級的上級,於會計記錄上完全合法,只能做到保護自己的同時盡可能不違法。縱觀商業會計法,對於未盡職責的相關人員下重罰,卻基於「私法自治」,沒有讓會計有說「不」的權利和情況,也無法因為基於「吃人頭路」難以盡到專業判斷而免責,實務上舉證免罪也非常困難(試想:小小的經辦會計敢在憑證上寫明,並退回給總經理或是財務經理,大喊不合法的交易不可以核銷嗎?)這就導致重大弊案發生時,公司會計人員很容易被波及,一同被捲入曠日持久的法律攻防(商會法71到79條)。

(二)主計被鞭

相較之下主計人員「表面上」較為安全 ─ 畢竟閱讀公文時,承辦會計與主辦會計都能於請款公文表示意見,看似一成不變的例行公事,卻是民間會計無法擁有的救命傘 ─ 此即所謂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公部門會計法即使很多條文已年代久遠,卻威力強大,至今仍庇護著無數主計人員。在「主計一條鞭」之下,每個主計部門雖須尊重機關長官的指示 ─ 但也僅止於「尊重」,因為再好的制度都需要由人去執行,一旦主辦會計(無論公部門或私部門)和長官發生無法解決的摩擦,在政策執行率不宜過低的壓力下,最終都會獲得解決,摩擦化解的結果可能是:

1.主辦會計被迫妥協

2.來自更高層級的主辦會計出面協調(例如一級機關主辦會計協調二級機關主辦會計與其首長發生的摩擦)

最難堪者甚至是請主計處調換「不聽話」的主辦會計。

即使協調好了,然而嫌隙已產生,難保未來不會再有爭執出現。「主計一條鞭」立意良善,但執行上確有很多不可抗力的「人和」因素。

伍、結論:默默的那一群有權更有責

當某企業對另一家企業進行大額的轉投資與併購標的時(所謂的due diligence),為了確認對方公司是否值得被投資、是否有潛藏的風險,定有三種人出動:法務、財會、該企業的主力產業專家,公司面臨解散議是這三種人留下。證券交易法近年應審計委員會興起也是強調審計委員會一定要有三種專家:財會,法律,公司產業。

雖然一條鞭的雙長官制實務運作上與立法目的有落差,然而公部門預算由主計人員編制,編製預算的諸多規定由我國的根本大法 ─ 憲法直接規範,因此作為「財務史官」的我們,無論在朝在野都是那默默不可或缺的一群。

雖然歷史是由勝利者所撰寫,號稱史官可能也僅能寫下有利於當政者的紀錄,如同上市櫃公司或多或少都會美化財報來維持股價,政府會透過成立特別預算來迴避總預算有過高舉債比例。然而,在朝,主計遵守公開報導、施政績效、財務遵循的責任編製預算與政府會計報告,即使透過其他方法擴張財源,在公開資訊下民眾而可已有「知」的權利,端看是否去看去找而已,因此主計人員有法律保護,賦予更獨立的地位。比起僅有商會法或是相關「私法自治」較濃的法律相比,這些法律加諸更多的責任卻忘了會計也是受雇者的窘境 ─ 失去獨立性讓民營會計面對非主辦會計以上的長官時,話語權不若政府的主計人員面對機關長官,所以民營會計有更大的風險。

聊了這麼多公私部門會計並非一味吹捧或是貶低哪一邊,同時也對民營會計的同儕們進行肯定的喊話 ─ 身為財務史官的我們,無論您是在朝在野,大家都辛苦了。

延伸閱讀

  1. 從兩個會計法看公私部門會計人的權責(上)
  2. 簡化核銷,友善報支
  3. 負責人與會計人員(3)
  4. 公職並非一板一眼,可因應人生規畫調整職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