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免稅店國內銷售免營業稅方案的適法性分析

免稅店國內銷售免營業稅方案的適法性分析

文章發表: 2020/07/27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 補習班財稅法講師

壹、前 言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疫情持續發威,雖然台灣相較各國穩定,但由於外出活動減少,日常消費與移動的大幅降低,仍對市場消費及民生經濟造成相當大程度的影響,使得政府必須大規模對各產業紓困。

其中,由於國際運輸幾乎停擺,例如台灣免稅商店受到的衝擊更加龐大,由於其主要營運據點在機場,但平常絡繹不絕的入出境旅客現在幾乎歸零。因此,只能轉往國內消費下手,國內免稅店龍頭A近日宣布,國內宅配享有原來的免稅價,希望能藉此促進消費。然而,這時直覺會想到的情況是,這樣就成為境內應稅銷售,是否會有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的問題?本文試著從免稅商店的理論,以及境內銷售的方式來探討A免稅店的吸收營業稅發票開立模式是否適法。

貳、免稅店與境內銷售

按營業稅法第7條的1項第3款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同時關稅法第61條規定:「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也就是說免稅商店本身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營業稅稅率為零,且免關稅。

機場免稅店或境內免稅的原理,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旅遊業逐漸興盛,飛航交通節點的國家發現這些過境旅客的銷售是筆不錯的收入,所以開始用法律擬制在機場的銷售屬於境外銷售。而這種方式陸續得到了許多國家的效法,演變到現在各國機場、港口幾乎都成了保稅區,甚至境內也陸續發展出免稅商店。

換言之,在免稅店購買的商品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為零稅率,原理是在於他們被擬制為在境外銷售的商品,既然是在境外銷售沒有進口,就不會有關稅,當然也就是比照出口的零稅率。

當然相對的,如果免稅店的商品轉而對境內消費者銷售,那就不會是「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這時理應該要課徵營業稅。舉例來說,營業稅法第5條的2款規定:「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也就是從立法體例來看,保稅區(或免稅商店)往境內銷售,就是進口了,這時當然會課徵營業稅,那A免稅店這裡的免稅價從何而來,難道是漏開發票嗎?以下可以先觀察一下A免稅店的發票開立模式。

參、A免稅店吸收營業稅的銷售模式

所謂的吸收營業稅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仍然開立全額發票給消費者,但實際跟消費者收取未稅價,而也有按照發票開立的金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換言之,業者自己幫消費者付了原本要轉嫁的稅款。

另一種可能,業者降低了原價,使得含稅之後的價錢仍然等於免稅店賣的未稅價。例如,原價100元的商品,業者降價為95.24元,加上稅金之後仍然為100元。在這兩種情形下,所謂的吸收稅款,都意味著原本境內銷售增加的營業稅負擔,要由A免稅店自己內化而不轉嫁。

根據A免稅店官網的出貨流程說明:「已完稅之商品可於下單後約2~3天出貨,免稅商品須於訂單成立後,由A免稅店進行付稅流程,預計訂單成立後約需7~14天出貨。」而實際上A免稅店在境內開立的發票內容見【圖一】。

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發現,消費者付款的金額是已經稅後的金額,而A免稅店也沒有降低原價,如此可以合理判斷,應該是在出貨時已經先代消費者繳納營業稅款,所以消費者收到的價格才會是已經納稅過的價格,但又仍等於原先的免稅價。

肆、吸收營業稅與逃漏稅的差異

日常生活中,時常看到許多店家宣傳「自行吸收營業稅」,看起來很划算。但消費完卻拿不到發票,若要求店家開立發票時,就會被要求要加價,而這加價的數額往往算起來約略5%。甚至在特種飲食業,如果付現或刷卡,可能會有高達15%至25%的價格差距,這不剛好是與營業稅稅率相當?

按營業稅法第32條的第1、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說,應稅商品的正常銷售模式是必須開立發票,且售價中必須內含營業稅,例如原價100元的產品,就必須加上5元營業稅賣給消費者。

如我們前面舉出A免稅店的例子,其吸收營業稅的方式是於出貨時自行替消費者完稅,或者可能某些營業人會如前面介紹的降低了原價,使得含稅之後的價錢仍然等於免稅店賣的未稅價,如果是上述的兩種模式,消費者拿到的雖然是原本的未稅價,但其實都是繳過營業稅的了,也就真正是營業人所宣稱的「吸收營業稅」。

而所謂的逃漏稅捐或漏未開立發票,以營業稅來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2、3款的「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二、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也就是說,如果是根本沒開發票,進而少了原本應該內含的營業稅,這時應該是未開立發票而逃漏稅捐了......(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期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前後比較及實務差異
  2. 境外電商自2020年1月1日起開立發票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