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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宣布對跨國公司課徵15%全球最低企業稅

文章發表: 2021/07/05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大型跨境電商帶來的挑戰

之所以會有這樣跨國合作的稅務變革,主要來自於以往屬人兼屬地為主的課稅方式,已經難以應付跨境電商的發展。以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如果是設立在租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但對其他國家提供電子勞務者,一直以來因為在消費者所在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設立地稅率又過低,致使其高額獲利難以被課稅,換句話說線上的經營方式規避了固定營業場所的連結。

而這樣的發展,甚至導致了國際間的稅基侵蝕。例如Google即被控利用「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來規避稅捐。通常Google的美國公司可能用很低的授權金,授權其愛爾蘭公司營運。而這些大型企業會利用愛爾蘭的子公司,移轉利潤到荷蘭的子公司以避免授權金的扣繳稅款(荷蘭不對歐盟國家間的權利金扣繳)。

兩種因應方式

大型跨境電商的出現,是現代跨國課稅模式中沒有預想到的挑戰。各國想到的其中一種因應之道就是「數位稅」例如法國要求大型電商在法國的營收課3%的數位稅。而台灣則是由財政部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所稱之「我國來源收入」,將外國平台業者供我國境內使用,或非平台的電子勞務業者提供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的買受人(例如境外公司提供境內買受人線上遊戲服務),均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另一種方式,就是本則新聞介紹的「全球最低稅負」,換句話說以跨國合作的方式,對於繳納公司稅、企業稅低於15%的企業,要求其對設立國繳納差額的稅款。但技術上,誰來徵收?誰來執行?其設立國是否願意配合?這些都會是很大的問題。

小結

整體來說,如果全球最低稅負有辦法實施,各國爭論不休的數位稅或許較無必要。畢竟後者是在各國無可奈的情況下,改變跨國課稅原則,直接由消費地國來課稅,例如Amazon繳的稅過少,法國則對其在法國的電子勞務課數位稅。

但這涉及國際間重複課稅的問題,也必須仰賴各國政府對跨境電商的議價地位,但若各國合作以跨國最低稅負的方式為之,則跨境電商就沒有拒絕或規避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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