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從實質課稅原則探討於土(素)地採取「合建分屋」模式時,(先前)土地與其後興建完成之房屋得否適用交換契約之較低稅率核課契稅,以取代較高買賣契率。經分析發現其適用前提(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交換登記時,其上之房屋須「同時」存在,該規定雖未違法,但不符納者權保法§7ⅠⅡ實質課稅原則之意旨。 陳明燦|著作|影音
為保障社經弱勢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政府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本文整理比較房東自行出租、公益出租人、一般住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租稅優惠規定。房東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雖然租金短收,但卻享有優惠之租稅減免或自住稅率,願意提供房源推動社會住宅政策。 劉維真|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