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讀懂判決:財稅多年累積之不當得利與變動所得──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29號判決評釋

多年累積之不當得利與變動所得──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29號判決評釋

文章發表: 2025/09/12

桂祥晟

  • 執業律師
  • 全國律師聯合會稅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壹、前 言

依民事訴訟請求而獲得之財產利益應如何課稅,向來聚訟盈庭。關此,在損害賠償之債,法院與學界已逐漸產生共識,即按非財產上損害與財產上損害,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而為區別,但關於不當得利,相關文獻則付之闕如。本案即環繞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如何認列所得類型,並且應否按照變動所得或類推適用權責發生制課稅的問題,深具研討之實益,希請讀者仔細閱讀。

貳、案例事實

一、納稅義務人為某國軍眷舍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自1996年起承租該眷舍土地,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因未能拆除地上物而持續占有眷舍基地,故訴外人即眷舍土地其他共有人提起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租賃關係於2014年12月31日租賃期限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依租約請求後勤指揮部給付104年度及105年度的租金,但得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後勤指揮部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後勤指揮部爰依民事確定判決意旨,於2019年6月支付納稅義務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的「土地使用補償金」各A元,共2A元(下稱系爭所得),經國稅局核定為其他所得2A元,歸課納稅義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

二、納稅義務人不服,認後勤指揮部發放之系爭所得非屬損害以外之利益,而係固有利益之損害,依財政部72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6686號函(下稱財政部72年9月20日函)、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下稱財政部83年6月16日函)意旨,應免納所得稅。再系爭所得民事法院既認定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類推適用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0406170號函(下稱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函)意旨,應將系爭所得類別認列為租金,並將系爭所得分別調整歸課至所發生之105年度及106年度。倘將系爭所得全數併入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之所得,則因累進稅率結果,納稅義務人稅賦負擔將大幅增加,有違租稅平等原則。

參、本案爭點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如何認定所得類型?本案有無變動所得減半課稅之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求改採例外之「權責發生制」課稅,有無理由?

肆、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民法第216條規定:「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Ⅱ.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司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理由書:「公務員因法定原因停職,於停職間,又未支領待遇或生活津貼者,復職時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與納稅義務人得依己意變動其所得給付時間之情形不同,此種所得係由長期累積形成,宜否於取得年度一次按全額課稅,應於所得稅法修正時予以檢討。」

財政部72年9月20日函:「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3年6月16日函:「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函:「○君等3人出租土地予○○鄉公所,租金預算未獲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遲至96年度始取得94年度下半年及95年度之租金,得參照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下稱財政部88年8月12日函)規定,按租金所屬94及95年度分別併入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補徵之稅額,於實際補發租金96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5期   訂閱優惠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114會計師【中級會計學】精準解題-鄭泓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準解題-陳永靖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成本與管理會計】精準解題-曾繁宇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高普考】114高普考【會計學&中級會計學】解題-陳景宏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4高普考【政府會計】解題-陳友心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4高普考【會計審計法規】解題-王上達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