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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特別條例關於防疫隔離假之租稅優惠

文章發表: 2020/03/12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越趨嚴重,立法院於2020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並隨即經總統簽署、公布生效。其中除了對隔離者的補償、對企業的紓困方案以及緊急徵用物資的法源外,另一個就是對於「防疫隔離假」給薪的租稅優惠。本文僅就此種租稅方式,分析其立法結構、目的及比例原則。

「防疫隔離假」簡述

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從以上條文我們可以發現,防疫隔離假係屬本特別條例於國定假日以外規定的特別假種,其法律效果是不得視為曠職、事假等,也不能有任何不利益對待,就如同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然而,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勞務,薪資的損失應由雇主還是勞工來負擔?本條例就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一般,未為明確的規定。畢竟隔離期間長達14天,強制要求雇主給付,也並非所有企業均能承受,但完全無薪14天,對於勞工而言等於足足少了半個月的薪水,對家計影響可謂重大。

也因此,政府仍然鼓勵企業在防疫隔離假期間給薪,並且給予一定的租稅優惠,在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換言之,以稅基加倍扣除的方式給予租稅優惠。

以租稅優惠方式鼓勵防疫隔離假給薪

前面提到,企業及工作之性質難以截然二分,以天災而言勞雇雙方均可能蒙受損失,因此長達14天的隔離是否強制給薪,即成為了一個大哉問。故而本條例在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給薪,可以就該薪資的200%從所得額中扣除,營利事業本來即可列報薪資支出,也就是說這裡的優惠是讓選擇付薪水的營利事業可以就該被隔離的員工薪資加倍列報薪資費用。

對企業來說,若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原本薪資50,000元的員工,列報費用後公司可以扣抵10,000元稅額,現在增加到20,000元稅額,但公司仍須支付50,000元的薪資。換言之,以稅捐優惠的方式,降低公司支付這筆薪資所負擔的損失。以可能隔離的人數而言,影響尚小,造成的稅損可以想像應該也不大;在稅捐優惠上,應無納保法第6條第1項租稅優惠過度的問題,然而,如果是利潤不高的中小企業或是虧損中的企業,本優惠是否有誘因則不無疑義,對於年度沒有盈餘的企業,是否有可能列入累積虧損,進一步增加中小企業給薪的誘因,在隔離人數有限,稅損也因此有限的情況,似乎也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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