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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實務

文章發表: 2020/04/16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隨著時代需求,各式各樣不同型態網路交易的活絡程度已不亞於實體店面,諸如:架設網站、FB直播、Line社群等,許多網紅以素人之姿締造亮眼銷售成績。財政部因應時勢所需,於109年1月31日發布新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核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之認定標準,並同步廢止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茲就該函令之三個判斷準則之課稅實務,探討應用如下: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首先,應先判斷是否符合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係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規定,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屬於營利。換言之,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二手衣物、家具或3C商品等),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合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不屬於上述應稅範圍。

銷售額是否超過「起徵點」

再來,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無須繳納營業稅,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網拍衣物、飾品、食品等)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雲端服務、線上音樂等)為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主要差異在於過去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之,而網路交易日新月異,為與時俱進、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遂修正為「當月銷售額」以即時掌握認定之。

達起徵點之「繳稅方式」

最後,要判斷是否應申請開立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銷售額達8萬元、未達20萬元者,則認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適用1%(一般商品)或0.1%(農產品)核計應納營業稅額;若經國稅局核定銷售額達20萬元者,則須申請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適用5%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

茲彙整財政部釋例1,如下:

  1. 若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銷售貨物8萬元之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免予繳納營業稅。
  2. 若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為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查定課稅方式繳納營業稅。
  3. 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
  4. 倘甲逾109年4月30日經國稅局查獲者,國稅局應就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當然,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綜上所述,當月達到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做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若次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依規定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款者,免罰。此規定尚屬合理,係考量初犯之素人或許因不懂稅法之故,給予寬限期一個月,尚屬合理。

註釋

  1. 財政部新聞稿,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3c25f8f29974bcbbb40fb128ec2d651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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