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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自爆年薪超過300萬,被國稅局盯上

文章發表: 2018/01/22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背景

近年來Youtuber崛起,因為工作相當彈性自由,不少人投入這個產業。大部份的網紅都避談自己都收入有多少,但是網紅小玉在最近拍片跟大家公告自己的收入9個月賺了超過300萬,還秀出明細作為佐證,當然之後就遭到國稅局盯上。小玉從銀行調出今年1月到9月的交易明細,總共有6000多筆,前三個月頻道剛起步,接了不少工商(也就是業配),共賺71萬8000元。4月到6月開始較有知名度,這期間賺了104萬9800元,不過有提及道具的開銷相當高。接下來7月到9月共賺165萬8000元,總結9個月的收入共有342萬5800元。

小玉表示收入來源包括Youtube收益以及工商費用,雖然收入很多,但是需扣除每個月的助理薪水3萬元、拍片道具開銷以及初期投入的器材成本。台北國稅局表示,網紅若平均6個月每月銷售勞務超過4萬,貨物超過8萬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另外若每月業績超過20萬,也要開立發票並繳5%的營業稅,還需繳營業事業所得稅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也會將依照不同行業來訂定營業利潤,例如最後核定利潤是10%,300萬的營業淨所得就是30萬。

焦點短評

網紅小玉在影片還不斷自嘲說「會不會被國稅局查啊!」,當然答案是肯定的。網紅與網路賣家相同,網紅若有和業者合作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勞務,或是網紅本身自己就是賣家,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就要繳交相關的稅。

1. 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下,或銷售勞務4萬以下: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屬於個人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將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6%計算營利所得,並且併入隔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納稅,但不用辦理「稅籍登記」,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不用繳營業稅,當然也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上,或銷售勞務4萬以上,但未達20萬元:

依照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銷售金額的1%繳納營業稅,並依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隔年個人綜所稅中申報納稅,但還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每月銷售金額20萬以上: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在年度結算若有盈餘,則還需繳納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還需加徵10%的未分配盈餘稅。

但是有個灰色地帶,也就是網紅並沒有與廠商合作賣東西,也沒有廣告文,只是單純拍影片和網友分享,賺取平台所給的廣告分潤,這種狀況也要繳稅嗎?並且有人認為Youtube是境外公司,支付網紅的廣告分潤屬於境外收入,因此若該部分收入全年未達100萬元,就不必申報。對此國稅局有相關回應,國稅局指出不管Youtube是境外公司或境內公司,只要網紅的所得是屬於「境內來源所得」,就要申報所得稅

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是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該網紅提供勞務,也就是拍攝、上傳影片的地點是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也就是其中之一的規定。因此若廠商為境外公司,沒有開立扣繳憑單,這也不等於不用繳稅,自己還是得去申報。

參考資料

相關考題

  •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A)營業登記(B)稅籍登記(C)工廠登記(D)公司登記 ( 99身障特考四等 稅務法規)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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