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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日本藥事法第66條第1項「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或醫療器材的名稱、製造法、效能、效果或性能等,以誇大不實的報導進行廣告、敘述,或傳播」
2021/07/26
原告主張任職於被告所經營A大學醫院(下稱A醫院)之身心內科醫師等人,於2006年10月30日讀取其頭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書時,未診斷出其罹患腦腫瘤,使其至2011年12月因腦腫瘤增大併發水腦症(下稱本件過失)。
2021/07/02
美國在1990年代初期有篇有關百憂解(Prozac)的文章,引發了氟西汀(fluoxetine)是否會引起患者自殺想法,但當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2021/06/28
A患有精神疾病,從日本返回中國老家後自殺,其妻(下稱原告X)與兩子認為A之主治javascript:__doPostBack('GridView1','Sort$iChapter')醫師(下稱被告Y)未對預防患者之自殺採
2021/05/28
臺灣藥害救濟制度係指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藥物不良反應發生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之情形,且無藥害救濟法第13條各款所列之排除情形者,可獲得金錢補償的制度。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
2021/04/07
本件原告為福島醫療專門學校,該校提出欲於2014年4月1日提出新設立針灸按摩科(夜間部、修業年限4年、入學定額30名、總定額120名)之申請,卻遭厚生勞動大臣以「有關按摩指壓師、針師、灸師法(後簡稱本法)」附則第19條第
2021/03/12
西醫、中醫、牙醫三類醫師依其專業分工而有不同業務範圍。在中醫方面,自大法官釋字第404號解釋公布後,中醫師只得以傳統方法行醫,而不得使用西藥製劑,已為中醫界長期所遵行之規範;然基於病患之醫療需要,中醫師是否得使用西醫之檢
2021/02/26
醫事人員乃本於「醫療目的」有計畫的對於病患施以醫療,故醫療行為屬於故意行為,應無疑問,但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除有醫療目的之故意外,是否也可能存在其他不法目的之故意,頗值探討。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2020/09/11
原告X之子(即死者)於1975年出生,患有思覺失調症類之心理疾患,因此多次入院治療,最後住院記錄在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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