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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
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3/12/27
失智症患者A(當時91歲)趁其配偶Y1(當時85歲)及長媳B不注意時外出,進入一審原告X(鐵道公司)車站內與行駛中的列車相撞死亡,X依民法第709條及第714條規定,向家屬們(A妻Y1及長子Y2)提起包括列車延遲等共約7
2023/11/08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1/16
患者X於2013年間因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腦腫瘤栓塞手術,術中疑因白金線圈刺穿左側腦腫瘤,致X腦血管再度破裂而死亡。遺屬們主張Y違反說明義務及手術上之注意義務,要求Y賠償X之夫3,600萬日圓、兩
2022/12/26
自從厚生勞動省於2001年規定「利用針頭將色素注入皮膚」屬於醫療行為,違者可依醫師法第31條判處3年監禁或最高100萬日圓的罰金,讓許多刺青師陸續遭到罰款。
2021/12/13
罹患罕見疾病「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ParoxysmalNocturnal Hemoglobinuria, PNH)的原告A於京都大學附屬醫院就診及生產,產後因腦膜炎感染併發敗血症死亡。原告B、C為A之夫以及長男,以被
2021/07/05
本件原告為B型肝炎國賠集體訴訟案的受害者之一,在與被告(即日本政府)協調和解事宜時,被告主張原告的肝硬化僅為輕度程度,且從肝硬化的發病至提告已超過20年的除斥期間,從而擬以「有關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給付金的支給等特別措
2021/06/23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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