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醫療爭議預防的三段五級模式及多元處理機制(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2/08

王志嘉

壹、前言

預防重於治療,無論在醫療、法律或社會等,均是相同的概念。預防醫學早在1967年即被提出,強調避免疾病的發生(狹義),或是基於限制疾病發展或進展的任何治療皆屬之(廣義),儼然已經具有疾病預防的初段與次段的概念。到了1978年,初段預防除了避免疾病的發生外,增加了健康促進的概念;次段預防則更著重疾病早期的偵測;並增加末段預防,強調防止疾病的反轉或進展至不可逆的程度等。


之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將危險因子加入預防的概念,並隨著時代的發展,對於預防醫學的初段、次段及末段預防的定義與內容已形成共識,成為醫學界共通的語言。


貳、從預防醫學三段五級模式到醫療爭議預防的三段五級模式

一、初段預防

預防醫學的初段預防,強調避免疾病的產生,其內涵包括:健康促進與特殊保護。健康促進係積極面,透過衛生教育及定期體檢等;特殊保護係消極面,透過實施預防注射、改善職場衛生等以避免疾病的發生。


醫療爭議的初段預防重點在避免醫療爭議的產生,對應從預防醫學的初段預防,其內涵包括:積極面為面對病人的「醫病協商」,以及消極面為面對自己的「專業素養」。醫病溝通,包括:醫病溝通、知情同意、分享醫療決策等;專業素養,除了基本的專業知識外,尚包括具備醫學倫理素養、善盡病歷記載等。


二、次段預防

預防醫學的次段預防著重疾病的早期診斷與適當治療,強調疾病的早期偵測與適當治療疾病。


醫療爭議的次段預防,重點自然在於醫療爭議的預警機制與及時處理,這方面強調辨識潛在醫療糾紛的原因、困難醫病關係的處理,以及醫療爭議發生時院內關懷的及時介入。


三、末段預防

預防醫學的末段預防,著重在阻礙疾病的進展或避免不可逆轉的情形,換言之,限制殘障與復健是末段預防的主要目標。


醫療爭議的末段預防,重點自然落在避免醫療爭訟的發生。換言之,能夠將醫病關係修復,這方面,即是所謂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亦即「訴訟替代解決模式」,包括:機構外的調處或調解機制,以及補償及救濟機制等。另外,當醫療爭訟不可避免時,在訴訟發生前,則需要具備「訴訟準備」的技巧......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1期:論健保卡個人資料之管理與運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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