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政法】健保資料庫行政訴訟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5/11/20

個資保護與健保資料之跨機關流動及二次利用

吳全峰、許慧瑩

壹、事實概要

一、起訴事實

上訴人(邱○○等)分別於2012年寄發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拒絕被上訴人將其所蒐集之上訴人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下稱「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如建置「衛生福利部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健康資料庫」,下稱「健康資料庫」)。被上訴人於2012年以函文回復上訴人,並據此主張:因其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業務,而擁有全國民眾之納保與就醫資料,為促進國內全民健保相關研究,以提升醫療衛生發展,有其公共利益;且對外提供利用時,均依行為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該法後於2010年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並有嚴格之資料管理措施,一方面確保民眾隱私權益及資料安全,另方面亦保障健保資料可被合法合理使用。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加入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為輔助參加人)。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0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0號判決仍駁回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805 (19期):器官移植大未來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醫學研究與資訊隱私間的衝突

蕭奕弘

壹、背景事實

一、國衛院資料庫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因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蒐集而得各特約醫療院所提供的健保資料(下稱健保資料),健保署將健保資料先後釋出給兩個單位,包含: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

健保署於1998年開始委託國衛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下稱國衛院健保資料庫),雙方簽有一份「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建置及管理契約」(下稱建置管理契約)。國衛院於2000年起開始提供健保資料給學術界跟非學術界使用加值服務,非學術機構部分已於2013年11月19日停止提供,至於學術界部分則於2016年6月28日終止而不再提供。

依照國衛院在本案訴訟中的說法,資料內容從醫療院所到交付給特定研究機構,一共經過三次加密處理。這裡所謂的「加密」,是指以程式將特定欄位變造轉碼,而特定欄位包括:病患、醫師及藥師的身分證字號,以及醫事機構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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