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事法】感染性心內膜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3/02
-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6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於91年度臺上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 引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95條
醫療常規與醫療糾紛鑑定
壹、事實概要
病人,男性,1974年出生,於因運動時呼吸困難、心悸,於1996年3月22日至○○醫院住院治療。經心臟超音波及心導管檢查診斷為主動脈辦及二尖瓣閉鎖不全,遂於4月9日接受開心手術置換此二瓣膜。被告甲於術中發現主動脈瓣有感染後之變化,故術後之診斷為亞急性細菌性心臟內膜炎(subacute bacterial endocarditis, SBE)「後」,並對病患投予抗生素注射治療至4月15日,然後改以口服抗生素治療至4月20日。其後因病患病程順利,於4月20日出院(手術後11天),並帶回14天份之口服抗生素。
出院後,病人於1996年月2日至5月30日至該院心臟外科門診治療三次。於6月1日因呼吸困難及胸痛,至急診就醫;同年6月3日因嘔吐、腹瀉至該院急診求治;同年6月6日又因嘔吐、腹瀉至該院急診求治,此時發現有新的心臟雜音及心臟衰竭的現象,故於同年6月7日住進該院。病患於6月13日因二尖瓣閉鎖不全,再度接受開心手術置換二尖瓣;術前與術後均診斷為SBE。病患於6月24日因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自動出院死亡。病患家屬認為醫師有過失因而提出告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607 (1期):病人就醫安全與品質之促進:醫療除錯之法制建構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