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錯誤的監察機制導致有限公司內部紛爭不斷【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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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Article 109 of the Company Act Leads to Company Infighting  | |
| 作者 | ||
| 閱讀核心 | 
                                         本文就有限公司具有雙重性質探討有限公司監察機制設計上之錯誤。公司法於1980年修法時,在第109條第1項賦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同法第48條(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之規定。此種監察制度,最大錯誤在於可以行使監察權的股東人數遠多於董事時。而在2018年大幅度修法時,卻又仿效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設計,增訂公司法第109條第2、3項,讓有限公司錯誤的監察制度,雪上加霜。本文建議就公司治理制度應加以修法解決。  | |
| 延伸學習 | 
                                         2018年公司法大幅度修法,短期內難以期待公司法能再度修法,但是對於受困於股東動輒行使監察權的有限公司經營者,如果能掌握多數表決權,建議變更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機制較為合理,應可以減少公司經營上的不當干擾。  | |
| 關鍵詞 | ||
| 刊名 | ||
| 期數 | ||
| 起訖頁 | 
                                         057-065  | |
| 出版單位 |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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