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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1 (37期) 初探期貨業者於原油期貨負油價之責任【執業進修】
中文篇名

初探期貨業者於原油期貨負油價之責任【執業進修】

英文篇名

The Responsibility of Futures Companies for Negative Price in Crude Oil Futures

作者

賈棕凱

閱讀核心

2020年4月首見原油期貨交易出現負油價,致期貨商、投資人在此情況下均不知所措。儘管期貨商無法預見此事件之發生,惟渠等仍有義務維持內控系統、交易系統、營業員教育訓練之完善。很可惜地,期貨商在此三部分均出現重大過失,包括期貨交易機制之變革未告知投資人、交易系統因設計不良未發出高風險通知給投資人、營業員在電話中給投資人錯誤資訊等亂象,造成期貨投資市場之慘況。本文研究過去之實務見解發現,期貨商應告知期貨交易機制發生變革並應完成高風險通知,就此,金管會對期貨商之裁罰實為公允。

延伸學習

原油期貨負油價事件為投資人和期貨商共同需要背負責任的議題,期貨本身為高槓桿的投資且零和的遊戲。期貨商應該善盡風險告知的義務,不過目前系統尚未有此即時預警的功能,此或許為將來不論期貨商或券商得以改善的方向,而投資人在選擇期貨投資時需特別注意高投資風險,油價並非一夕由高價轉負。

關鍵詞

交易機制負油價原油期貨高風險通知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1 (37期)

起訖頁

070-076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21010037008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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