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公司間簽署合夥契約之判決探析──兼評經濟部75年商44315號函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 |
---|---|---|
英文篇名 |
An Analysis on the Judgments of Partnership Contract between Companies: A Commemtary on 1986 Administrative Rule No. 44315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雖然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然而,實務上仍不乏有外國公司與臺灣公司成立合夥事業。本文經研究經濟部函釋與法院判決後發現,實務上雖然認為公司間簽署之合夥契約不成立合夥關係,惟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相關規定,合夥人得閱覽合夥事業之會計帳冊、清算合夥事業之財產及分配合夥事業之損益。 | |
延伸學習 |
外國公司進入地主國之法律風險,從外國公司與臺灣公司合夥之案例即可得知。雖然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間之合夥契約係無名契約,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本文爭點涉及民法所謂無名契約之概念,並運用法學方法上之「類推適用」解結雙方爭議。無名契約之類型及類推適用,均有進一步學習之價值。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5-102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