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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112 (24期) 私人承作票據貼現業務利息所得之課稅——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33號判決【爭點解析】
中文篇名

私人承作票據貼現業務利息所得之課稅——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33號判決【爭點解析】

英文篇名

Taxation of Interest Earned on Discounted Note Loans between Private Parties: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09) Shang Tzu No. 1033

作者

李秉謙

閱讀核心

雖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惟承作票據貼現業務者,倘於貼現時,即由貸方當場取得預扣貼現利息,則就預扣之部分,即屬貸方已實現之利息所得,而應申報,嗣後票據債務之實現與否,則為另一新債權債務關係,不可與原先之貼現關係混為一談,本判決重申上開意旨,並肯認原審之判決,認機關將已收取(預扣)之利息列計入義務人之所得並核計所得稅,無違收付實現原則。

關鍵詞

利息所得票據貼現預扣利息漏稅罰綜合所得稅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112 (24期)

起訖頁

061-06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1120024007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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