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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203 (27期) 受贈土地時償還土地擔保債務之所得稅扣除額計算──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2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受贈土地時償還土地擔保債務之所得稅扣除額計算──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2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Calculation of Land Transaction Income Tax Deduc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Land Was a Gift to the Seller, But Is Collateralized for Debt, and Such Debt Is Repaid by the Seller: The Judge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10) Pan Tzu No. 122

作者

李秉謙

閱讀核心

依所得稅法§14-4I規定之意旨,於受贈土地尚存擔保債務而售予第三人之情形中,受贈人即出賣人如不償還擔保債務,是出賣人實際償還擔保債務之數額,應得計入出售土地需負擔之成本,才符合公平原則。

關鍵詞

出售成本扣除額房地合一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203 (27期)

起訖頁

070-076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2030027009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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