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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208 (56期) 依商會法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適用推計課稅嗎?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2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依商會法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適用推計課稅嗎?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2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Whether Tax Estimation Applies to Account Affairs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siness Accounting Law: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82 in 2019

作者

李宛珍

閱讀核心

我國於2006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將未分配盈餘之課稅基礎改為以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準。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及稅後純益的情形,稅捐機關就營業成本之認定有無推計課稅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682號判決認為仍有推計課稅之適用,本文將進行說明。

延伸學習

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106年度以前)或5%(107年度以後)租稅之稅基,係以「商業會計法」之稅後所得為基準,然而,若營利事業以虛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因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情形,對未分配盈餘稅基之連帶影響程度,值得繼續追蹤發回高等法院審理之結果。

關鍵詞

未分配盈餘推計課稅稅後純益虛開發票營業成本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208 (56期)

起訖頁

100-10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2080056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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