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就經濟上利益之損失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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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Requesting State Compensation for Economic Loss: Review of Supreme Court Grand Civil Chambers Ruling No. 111-Taidatzu-17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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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國家賠償法§2II 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最高法院以往見解認定只有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公務員不法侵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作成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變更以往之見解,本文對此提出評析。 | |
| 延伸學習 | 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大法庭本次裁定意見主文中明確指出「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但對公務員之過失行為是否亦可請求利益之損害賠償,大法庭並未明確說明,仍值得進一步深入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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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85-0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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