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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402 (50期) 認列外銷佣金支出時之客觀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認列外銷佣金支出時之客觀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n Recognizing Expenses of Export Sales Commissions: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11) Shang Tzu No. 126

作者

李秉謙

閱讀核心

營利事業所得租稅之免除、減輕等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然若過於強調人民之協力義務或客觀舉證責任,恐將忽略稽徵機關於程序中應就有利及不利一律注意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仍盡其義務、窮盡調查能事,方能落實納保法之立法目的。

關鍵詞

支出認列客觀舉證責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402 (50期)

起訖頁

063-06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4020050008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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