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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404 (52期) 民事法請求權與租稅法之調和──以「本於遲延利息所生營業稅之損害賠償請求」為例【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民事法請求權與租稅法之調和──以「本於遲延利息所生營業稅之損害賠償請求」為例【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Coordinating Civil Claims and Tax Law: An Analysis of Damages Claims Arising from Value-added Tax on Moratory Interest

作者

林秉衡

閱讀核心

各部門法領域於規範立法、解釋及適用時,應遵循根據憲法平等原則所生之「整體法秩序統一性原則」。而當稅法領域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已確立「基於債務不履行之遲延利息」不應課徵營業稅,則民事法領域亦不得允許「遲延利息所生營業稅」之損害賠償請求,以貫徹稅法領域設定之憲政價值理念。

關鍵詞

平等原則法秩序一致性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遲延利息營業稅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404 (52期)

起訖頁

013-019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404005200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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