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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公益團體),得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及免稅標準第3條所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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