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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當被繼承人在生命末期大筆移轉財產給予配偶或子女,即使形式上似已完成「生前贈與」,但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死亡前2年內所為對特定對象之贈與,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20/10/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6月23日發布新聞稿 ,再次強調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否則就會有被補徵贈與稅的風險。既然是「買賣」,為什麼又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這要從台灣人的借名登記(人頭)習慣,以及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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