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裁處之審酌及縮減【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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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Increase and Reduction of Penalty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16條第3項繼受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但立法理由僅有責任條件的描述,卻未繼受同條第3項規定,並未說明此項立法究竟為何?該兩項規定有何異同?徵納雙方應如何解讀與適用納保法及行政罰法該等規定?本文將嘗試依行政罰法規範定位並解釋之,以供稅務人員參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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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 | ||
起訖頁 |
024-030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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