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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607 (79期) 繼承取得「特定股權」後出售之稅務解析──以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為核心【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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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繼承取得「特定股權」後出售之稅務解析──以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為核心【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Tax Analysis of the Sale of Inherited "Specified Equity Interests": Focusing on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Tai-Tsai-Shui No. 11504560890 of April 21, 2026

作者

許博升

閱讀核心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設立投資控股公司持有不動產、再以「移轉股權」方式規避房地合一稅,立法者於2021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4,增訂第3項「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規定 。亦即,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依房地合一稅制課稅;惟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關鍵詞

特定股權交易房地合一稅比例排除繼承取得最低稅負制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607 (79期)

起訖頁

038-049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70079005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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