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011 (11期)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Definition of Recording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According to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

作者

吳俊志

閱讀核心

本件判決土地經過了兩次移轉,第一次由於分割設立子公司,按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第二次則將土地捐贈與政府。理應毋庸課稅,但產生爭議的是在於前階段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有增值利益的實現,而須繳納稅款?本文由企併法立法目的,先探究其立法目的與租稅優惠的定義,再透過實質課稅原則分析切割成應免稅兩階段與經濟實質相牴觸之處。

關鍵詞

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企業併購法記存實質課稅原則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011 (11期)

起訖頁

055-06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0110011007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月旦時論】

下一篇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函令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