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關於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規定之最高法院判決概覽【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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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n Overview of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on Article 29-1 of the Banking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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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核心 |
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係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我國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然而現行實務見解對於「與本金顯不相當」要件之認定不一,應確立明確之標準,俾資遵循。又,我國法院或可考量當業者收受資金後,即使給予投資人之紅利高於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其他社會上普遍認定之投資回饋基準,並未悖離其登記業務之情形,且似未有礙投資大眾之權益或擾亂金融秩序,於實務上或可目的性地限縮解釋,將「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作為成罪要件之一,以平衡本條之規範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 | |
延伸學習 |
現行實務上之見解對「顯不相當」之認定不一,是否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是否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適用做目的性限縮,將立法理由明確載明之「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作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成罪要件之一? 都是值得關注的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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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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