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房地合一稅2.0共有房地非自願性出售之問題討論──以少數共有人非自願出售不動產為中心【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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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Consolidated Housing and Land Tax: Focus on Involuntary Sale of Co-owned Real Estat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屬非自願因素而短期交易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在土地法§34-1I∼III的規定下,不同意之少數共有人係被迫交易其應有部分,縱未經其簽名同意出售,仍因法定處分權之法效而須出售其應有部分。實務上,共有房地非自願性出售之情形有無可能經設計後成為租稅規避方式,尚有討論的空間。 | |
延伸學習 |
房地合一稅施行後,對於短期持有的利得課較重的稅,但為避免傷及無辜,又有非自願出售的例外,免按較重的稅率課稅,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1的規定,可由多數共有人決議出售,少數反對者被迫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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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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