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推計課稅是否處罰之實務觀察【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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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Observation on Court's Judgement on Whether Tax Estimation is Still be Applied in Tax Penalty after the Implement of "The Taxpayer Rights Protection A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立法者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之納保法§14Ⅳ明文︰「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究竟此一條文訂定是否妥適?施行後,稅捐實務上履以推計課稅結果作為認定稅捐處罰依據之現象是否有所改變?本文乃透過觀察納保法施行後的實務判決,觀察與探討此規定對於司法實務是否帶來改變與影響。 | |
延伸學習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當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推計課稅不得另裁處罰鍰,然納稅人違章逃漏稅在前,同時又導致課稅要件事實不明,可否將稅額推計結果,復作為逃漏稅額的計算基礎? 對此,裁判實務多持肯定見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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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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