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人頭董事於公司欠稅責任研析【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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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Study of Responsibility Regarding the Company's Tax Liability for the Head Director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依照我國公司法§81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惟在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前,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三席董事,實務上多數公司由董事長一人掌控,而另外兩席董事多為借名,或冒名登記(人頭董事),在公司欠稅之際,當行政執行署開啟公司負責人管收或拘提之程序,人頭董事始知公司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欠稅問題,本文擬研究遭借名或冒名之董事,遭遇該案件時之因應及救濟方法。就實務案例及具體因應作為,參考近年法院關於董事委任關係的判決案例,盼能提供遭借名或冒名董事遭遇該等案件之參考。 | |
延伸學習 |
公司法修正後,原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董事席次調降至一席,以避免為湊足三席董事,而產生許多冒名或借名登記董事之弊端;被借名者亦不知所承擔之重責為何。公司欠稅,負責人應否在財務上、人身自由上一起連帶負責 ? 又人頭負責人是否也可以或如何擺脫公司欠稅責任 ? 各種形形色色的情況,值得深入研析法院裁判見解。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1-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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