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獨立董事之資格【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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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Qualification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為建構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環境,強化董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並提升董事會之運作效能,我國於2006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正式將獨立董事法制化,以期藉由獨立董事的獨立超然立場,發揮對於公司重大決策之影響力,強化董事會職能與落實公司治理效能。然而,我國自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以來,各界對於此一制度褒貶不一。有鑑於獨立董事係公司治理重要的一環,其角色日益重要,本文將自我國設置獨立董事之法源出發,針對我國與英美兩國關於獨立董事資格之規定進行探討,以利讀者了解獨立董事制度之運作及相關問題所在。 | |
延伸學習 |
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並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排除不符合獨立性之類型。獨立董事若與公司之股東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而受到公司高層影響,以致獨立董事無法客觀地履行其職責。如何完善現行法規,強化對獨立董事的利益關聯揭露之要求,以確保公司利益得到平衡與保護 ? 得再探討之。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53-062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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