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輸液後未解止血帶致患者截肢,論護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文章發表:2017/08/30

王丽莎

近几年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护理人员在护理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是护理过失损害责任,也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护理方面最为常见的过失是发错药、打错针造成不良后果。对特殊体质用药,如按技术操作程序进行,发生意外事故是护士无法事先估计到的,无论从给药方式、途径、剂量及药物的性质护士均不存在过失的,即使发生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案例分析】静脉输液后未解止血带致患者截肢

案情

李老太太因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cm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出去办事,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而且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

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cm×2 cm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3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1周死亡。

评析

静脉输液是护理行为,该医疗行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静脉注射前,为了方便显露血管,通常会在注射部位上部扎上止血带,一旦静脉针头固定好,止血带应立即取下。而本案中,护士甲却没有尽到护理时的注意义务,静脉注射后没有取下止血带,并且外出办事,而将患者交给一名护理员继续护理,违反了护理规范,存在过失。在其后发现病人手臂水泡后,仍然没有按照规范及时报告医生,存在护理过失,最终造成患者不得不截肢,术后感染引发心、肾功能衰竭死亡。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该起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关联法规】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护理条例》(2008年 1月 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年 5月 12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 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 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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