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先天上肢缺如兒,父母狀告醫院索賠

文章發表:2017/09/04

王丽莎

首先,什么是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这是妇产科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孕检的损害责任和生产中的损害责任。

由于孕检中未能检出胎儿畸形,请求“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责任不断出现。这种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在妇产科医院中,对胎儿状况的检查存在医疗疏忽或者懈怠,应当发现的胎儿畸形而未发现,使胎儿出生后才发现畸形造成损害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在产妇生产过程中,迟延进行剖腹产,孕妇已经破水却未催胎,以至于生产迟延12小时以上,妇科医生将超重胎儿的生产交由无经验的助理医生处理等,都属于生产过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生下先天上肢缺如儿 父母状告医院

案情

2009年1月21日至6月5日期间,王女士六次到A县某医院进行孕期生殖健康检查,六次B超切面显像报告单均未显示异常。6月6日,王女士被该医院剖宫产一男婴。产后,王女士和丈夫发现自己的孩子左上肢肘关节3cm以下缺如,经B市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男婴伤残等级为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王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有医疗过错,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异常情况,如果及时检查出来,她就会考虑把胎儿打掉。医院违背风险告知义务,侵犯了她和丈夫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儿子从出生就开始终生残疾。他们为此要求医院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经过法院认真调解,孩子的父母与A县某医院达成赔偿了协议,约定A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5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31500元,于2010年3月3日前付清下欠30000元。

评析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国家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如果医疗机构由于过错,没有检查出胎儿的残疾或不健康的情况,导致孕妇误以为是健康孩子而生产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由于当时的诊疗水平无法检测出胎儿存在残疾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不过,孕检过失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呢?这个问题,理论上尚未达成一致,通常的观点认为只有孩子的父母可以要求赔偿。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后记

作者曾对孕检生产过失损害责任中的不当生命(或称“错误生命”,wrongful life)和不当出生(或称“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展开过理论研究,随后将依次推送此两篇学术论文。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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