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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本件爭點為一對沒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對於其負有照顧義務的女兒( 目前與母親同住) 於必要的疫苗預防接種(Schutzimpfung)有意見不一致之情事。他們向法院主張對其女兒擁有獨自的健康照護(Gesundheitssorg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5/10
被告為臍帶血銀行之代表董事及實質經營者,管理甲、乙兩間臍帶血公司,並負責臍帶血的儲存(甲公司)及銷售(乙公司)等業務。被告公司對被害人等謊稱其所轉讓的臍帶血將用於研究目的,因而取得被害人等無償轉讓的臍帶血,涉嫌詐欺罪共兩
2021/05/03
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自身為長崎原爆倖存者,基於援助被爆者之「被爆者援護法」向長崎市政府提出「健康手冊」之交付及「健康管理津貼」之認定等申請,但申請遭退回,原告等人主張本件申請人等均符合同法第1條第3號之被爆者條件,市府有交付
2021/04/26
本件為藥局開設者即原告,要求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即被告撤銷「要指導醫藥品」之指定及販售等相關規範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原告認為被告針對「要指導醫藥品」所設定的「當面販售規定」欠缺必要性及合理性,已違反日本憲法第22條第1
2021/04/19
本案被告A、B從事危險藥物(危険ドラッグ)的製造批發業,涉嫌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並持有麻藥,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關稅法及藥事法遭檢方起訴。被告等人不服,主張一審判決違反法令、誤認事實及量刑
2021/04/12
原告因懷孕後期罹患HELLP症候群1未能及時被檢驗出,導致缺氧(Sauerstoffunterversorgung)及健康損害之結果,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出因侵害健康所生之損害賠償。
2021/03/29
檢察官認定本件行為人於放火焚燒自宅之際,係處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狀態,因而未就本件提起公訴罪,而依據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福岡地方法院聲請入院審理。
2021/03/22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
2021/03/15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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