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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本事件之原告A係一醫療法人,原告B係該醫療法人所開立之K診所的院長,並同時擔任醫師工作,因對部分再診患者在未看診的情況下就進行物理治療,卻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申報再診費、以低報高的方式申請診療費用、誘導患者至特定保
2020/11/27
本件為在被告醫院進行闌尾切除手術的患者原告X1及其雙親X2、X3,對術中因心跳停止導致的重度腦損傷,對被告醫院的經營者Y1、執刀醫師Y2及支援外科醫師Y3依診療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
2020/11/27
本案係因產婦A為監控妊娠高血壓(pregnancy inducedhypertension, PIH)症候群而入院,卻因併發HELLP症候群、子癲症導致A死亡,A之家屬產婦夫原告X1、產婦子原告X2、產婦父原告X3、產婦
2020/11/13
原告基於自身及所繼承之權利,為其因錯誤的醫療行為死去的丈夫請求財產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2020/11/06
本案為罹患腎臟癌的原告X,在接受健保所給付之「干擾素療法」的同時,另又合併採用非健保所給付,且不被認可為評價療養中之先進醫療範圍的「LAK療法」,易言之,本案之原告X採行同時併用受健保給付之診療與非受健保給付之診療的「混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2020/10/23
原告基於被告的錯誤醫療行為(fehlerhafte ärztliche Behandlung)與對其不足的解釋(unzureichende Aufklärung),請求財產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2020/10/16
本案為原告產婦X1、原告產婦夫X2及新生兒A,對被告仙台市立醫院Y提起因助產師B違反注意義務導致新生兒A在授乳過程中缺氧而終身殘障之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25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18
本案原告X為精神科醫師,目前在京都市內的精神科醫院執業。原告X擔任少年保護事件的鑑定人,卻涉嫌透露該少年的口供內容、鑑定報告等文件給出版社,嚴重侵害少年隱私權,被依違反刑法的洩密罪判刑4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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