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楊雲驊  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發表日期:2016/4/8(五)

影片長度:00:21:05

講座名稱:羈押與防逃學術研討會


【講  綱】
一、事實審法官必須宣判,宣判時被告必須到庭聆判
二、審判中「為確保被告到場而羈押」
三、檢察官於審判中,亦得聲請法院羈押被告
四、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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